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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办事程序

设立程序
    县(区)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科审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政法处审定受理→→→业务处提出意见→→→分管副局长批示或局长办公会研究→→→业务处填写批准通知书→→→政法处盖章并送达→→→县(区)宗教团体.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9日9:40
信息类别: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抚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 布 人:抚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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