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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宗教活动审批办事程序

    办事程序   

    1、举办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活动日的30日前向活动举办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听取活动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邀请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参加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9日9:38
信息类别: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抚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 布 人:抚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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