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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办事程序
办事程序
1、拟修建大型宗教造像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建设等部门的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9日9:37
信息类别: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抚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 布 人:抚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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