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依法加强对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民族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为市委、市政府决策处理民族宗教问题作好参谋,做好服务。 2、负责指导、监督县区贯彻实施少数民族政策、法规,协调全市民族关系,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事宜。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调查研究,制定少数民族发展规划和措施,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村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使用管理。 4、会同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推进和协调市、县区与民族村组的对口支援,做好民族村组的扶贫工作。 |
5、参与研究制定发展少数民族村组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协助做好民族院校在我市的招生工作。 6、帮助宗教团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按照各教特点开展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要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 7、就有关宗教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协助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8、组织、指导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的研究,指导县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业务工作,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干部。 9、承办上级民宗部门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